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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案评|申报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不应简单认定为申报不实
发布时间:2024-05-15 11:04:00     浏览:713次

案例一:因价格申报不实被处罚案,经复议撤销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申请人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700吨精炼车间生产设备,标的总价100万美元。申请人一般贸易方式分批进口该套生产设备,其中含丹麦产膨胀节(不锈钢制管子附件,牌子KE-BURGMANN) DN(150-700)MMX5个,单价9000美元。设备进口完毕后,申请人发现其中一个膨胀节有质量问题,通过与卖方B公司联系后,对方同意赔偿一个同一规格型号的膨胀节。而A公司认为该膨胀节属于赔偿货物,于是将单价定为35美元,其签发的发票载明价格也是35美元。后申请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处罚机关申报进口新加坡产膨胀节(不锈钢制管子附件)DN700X460MM,申报价格35美元。申请人在申报时随附了卖方签发的发票、装箱单以及合同等资料。处罚机关通过审核相关单证资料,认为申请人申报进口膨胀节的实际价格应与申请人只签申报进口的膨胀节价格相同,认定该膨胀节的实际价格为9000美元,申请人申报的价格与实际不符,并据此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复议机关认为,处罚机关认定该货物价格为9000美元缺乏直接证据支持,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否认货物合同、发票等单证资料所载明价格的真实性,处罚机关就不能认定申报价格与实际不符,亦不能认定申请人违反了如实申报的义务。据此,复议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

 

案例二:出口货物申报价格过高,被海关认定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处罚机关申报出口一批医用湿纸巾,在出口报关时被海关查验,涉案报关单出口申报单价15美元,海关认为出口价格远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遂将该出口货物送样鉴定,经海关查验鉴定单价为19元人民币,认定申请人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决定对申请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目前,申请人针对申报价格不构成申报不实以及不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提出异议,本案仍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

 

律师评析:

一、申报价格与曾经进出口的相同货物价格是否一致,不是认定价格申报不实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经过调整后,买方为购买货物向卖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活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的款项以及实际支付和将要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在填制价格时,应当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成交价格。

国际贸易归根到底是市场行为,销售货物是基于买卖双方共同意愿的合意行为,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使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远低于或者远高于正常市场价格或者曾经申报的价格,海关也不能简单认定申报企业存在价格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

二、申报价格与海关认定的价格不符,不意味着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基于此造成的价格申报不实才应受到海关行政处罚。是否价格申报不实,应当综合根据进出口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的合同、发票等单证资料所证明的货物价格与实际是否相符加以判断。因此,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否认货物合同、发票等单证资料载明价格的真实性,海关就不应当认定收货人价格申报与实际不符,更不应当认定收货人违反了如实申报的义务。

即使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有异议,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行估价后的补税处理,不应全部简单按照违规处理。

三、涉案企业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怠于行使将举步维艰

一般而言,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存在问题,会经历查验、处置、缉私三个部门。在笔者办案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于前置程序置之不理,等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真正对企业产生影响了才会去提出异议。但此时很多事实、证据已经定性,能够改变的机会很小。

从海关查验开始,涉案企业即可争取与海关沟通的机会,就价格争议而言,企业可提供合同、发票、交易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货物的申报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相符。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后,企业还可行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法定救济权利,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问题解决在前端。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韩逸航/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韩逸航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等。
海南大学 法律硕士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学士
深圳兰迪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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