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团队接到一起二审案件的咨询,本案系由商品归类申报错误引发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一审被判了10年,目前上诉中。笔者诧异,在一个认为自己税号申报正确的案件中,是如何定性为走私行为的。当然,在没有深入介入案件的情况下,没有太多的发言权。
笔者是在2020年加入兰迪海关法律服务团队,职业年限虽短,但因专业化道路,也办理或参与办理了大大小小近百起走私案件,相信单就走私案件,在数量上已经超过了大多数律师同行。目前,团队遇到了好几起奇奇怪怪的案件,一些明显不构成走私行为的,但最后都以走私犯罪论处。其中大多是因为前期应对不当引发的,借此之际,笔者分享一些走私案件办理的看法和经验,以供探讨。
一、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是厘清事实、还原事实,是否取保候审与是否申请无关
别简单申请取保,是否能够取保候审与你律师、家属是否申请没有关系,主要还是看是否达到法定取保候审的条件。
前段时间有走私案件家属咨询,得知拘留10天就让律师递交了取保申请,后被驳回。询问家属取保的理由是什么,无非是家有老人、小孩、身患疾病。想说,这些理由公安机关天天都会面对,在案件事实、取保理由都没搞清楚的情况下,贸然申请取保真的会起到反效果。
律师理解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的心情,争取自由是结果,并非过程。在侦查阶段,特别是当事人被羁押的初期,其头脑一般是极其混乱的,律师的作用就是在稳定其情绪的同时,帮助其厘清事实、还原事实,防止案件在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扩大,并且要让其知晓其所做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到心中有底、心中有数,来更好的应对侦查机关的讯问。
二、审查批捕的7天,真的很重要,但是不能等,要争取
审查批捕阶段确实是当事人争取自由的最佳时间,但笔者遇到很多被批捕后前来咨询的案件,其中部分实际上符合不批捕的条件,但大都白白浪费掉这7天。
笔者团队在上周分别由孙国东律师、费云律师主办的两起不批捕案件中,律师首先通过多次的会见,让当事人明确法律上对其有利的事实,知道在提审的过程中如何将对其有利的点以笔录的形式予以固定;在确定符合不批捕的条件时,一方面当事人或辩护人可以请求检察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提审,另一方面要将书面的律师意见递交检察机关,同时以当面或电话沟通的方式,加深检察官的印象,知悉批捕或不批捕的关键因素,以达到不批捕的效果。
黄金37天,不是说说而已,自由的结果是争取来的。
三、审查起诉,按部就班,别把路堵死
审查起诉阶段,对事实与证据的认定是尤为关键的,办案律师需要在这个阶段通过阅卷将在案证据中的疑点一一指出,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予以呈现。就走私案件而言,审查起诉阶段也是核减涉案数量的关键一环。辩护人需要通过分析物流、资金、通讯、关系、单证等诸多关键证据,判断在案证据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达到核减数量的目的。
同时,在争取不起诉的案件中,笔者尤其不建议在案件进入检察院初期就提交不起诉的律师意见。在没有给办案机关形成可以不起诉、值得挽救的印象之前,提出不起诉的律师意见应慎之又慎,一旦驳回,则别无他路。辩护人应当从促成不起诉的条件出发,首先结合案件情况分析有机会争取的不起诉类型,符合特定条件的,请求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或当事企业具备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予以认定;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或当事企业值得挽救的要点,全面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展现积极的一面,综合达到不起诉的目的。
四、海关法有其特殊性,违法不等于犯罪
海关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另一种是走私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将违规定为走私的案件。
根据海关法第82条,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满足规定情形的,是走私行为;同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此可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走私行为情形,并且值得刑事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才会构成走私犯罪;若虽然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前提下,无论如何都不会构成走私犯罪,只会受到行政处罚。还有的走私行为,即便数额再大也不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以走私废物罪为例,进口货物被鉴定为固体废物,若所有申报要素都如实填报,没有实施制作虚假单证、伪装货物等伪报、瞒报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则不构成走私废物罪;若在交易或运输过程中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行为,并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才有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