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购”是指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并在市场上再次销售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一些代购利用他人的离岛免税额度,积少成多,购买离岛免税产品后再次销售,就形成了“套代购”。合理的海外代购并不违法,而套代购存在违反离岛免税政策,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会构成走私。套代购在实际操作中的表现形式各异,有些是组织亲友、有些是通过导游联系游客、有些会通过中介组织代购人员,购买免税品后离岛将免税品进行销售。在整个链条不同的主体都可能构成走私行为。近来,因离岛免税政策而兴起的套代购走私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如何理解套代购行为是目前需要探究的问题,现通过检索到的2023年套代购典型案例从五方面对该类案件进行分析。
数据来源:AIpha、威科先行
检索年份:2023年(判决书下达时间)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刑事案由:走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搜索关键词:套代购
本文以2023年对外公布的与套代购相关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对套代购走私案件进行分析。查询到该年公布的典型案例均为一审判决,套代购走私所认定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该数据仅作参考)
一、套代购走私案件地域性
通过数据查询,已公布的套代购案件主要来浙江省和海南省,且皆为市级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有判决数量虽不能展现所有此类案件的地域分布,但结合实际情况,海南离岛免税自贸区以及电商、邮寄服务发达的长三角地区是套代购走私案的高发地带。
二、套代购走私案件行为性质问题
检索案例中被告人利用套代购方式进行走私均被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告人的走私行为主要涉及购买他人离岛免税额度、离岛人员信息或者招募已购买离岛机票、船票人员充当代购工具,后通过CDF海南免税APP分散购买海南免税商店的免税商品,以免税店直接邮寄或离岛人员取货转寄的方式将免税商品寄至其指定的收货地址后在国内进行二次销售牟利。该类行为因违反海关监管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性。
案例一: 杨某某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属于典型的套代购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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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海关监管规定,仍通过购买他人离岛免税额度,使用自己或借用他人“CDF海南免税”等线上平台账号采购免税商品后,采用直接邮寄或由所谓“代理人”以离岛自提方式取货后邮寄等方式,邮寄到其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住所等地,由被告人杨某某再行销售牟利。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套用王某、柳某等40余人的海南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化妆品、洋酒、手机等免税货物605件,后在国内其他地区销售牟利2万余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被告人杨某某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45062.61元。 |
案例二: 柳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利用套代购方式走私。 |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柳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非法购买离开海南岛人员信息,并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通过CDF海南免税APP分散购买海南免税商店的免税商品,以免税店直接邮寄或离岛人员取货转寄的方式将免税商品寄至其指定的收货地址后在国内进行二次销售牟利。经查,柳某涉嫌走私免税商品货值1583127.65元,偷逃应缴税额3722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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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代购走私的认罪认罚问题
认罪认罚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作用明显。套代购走私案件同样适用认罪认罚,检索的判决书皆有被告人认罪认罚,虽然仅凭借该数据不能直接断定认罪认罚在该类走私行为上的普适性,但也能看出认罪认罚制度在套代购走私案中提高案件诉讼效率,最大限度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作用。
案例一: 杨某某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 |
法院认定: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悔罪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杨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杭州海关缉私局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的走私物品31件,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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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柳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被告人柳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 |
法院认定: 被告人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柳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柳某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柳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5406.17元,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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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吴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
法院认定: 吴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一、吴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社区矫正执行地为修x县;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吴某已缴纳的80,000元抵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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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套代购走私主犯、从犯的认定问题
确定套代购走私中参与者在涉案活动中的地位,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实践中,对于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行为,应综合考虑行为人在走私活动中的实际地位、作用 、参与次数、涉案金额、获利情况等,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罪责大小。对于走私离岛免税商品共同犯罪,应从犯意发起、实行行为的分工与完成、获利分配等方面综合考虑,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策划、指挥者、为主出资者、主要获利者,应认定为主犯。对于为获取少量报酬或者仅领取工资,听从雇主指挥、安排实施特定环节行为的参与者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免除处罚的,可根据情节适当减轻或者免除罚金刑。综合而言,认定主、从犯主要从犯罪的角色和地位判断,回到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五、套代购走私案件中的裁判结果
通过数据检索,案例中均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一个或几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套代购走私行为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其中判处缓刑期限最低为一年,最高至两年六个月。
结语
以上检索的2023年套代购走私判例对案件地域性、案件行为性质、主犯从犯的认定、认罪认罚问题、判决结果进行了逐一分析。值得注意的是,新型的走私方式“套代购”伴随着海南离岛政策发展而来,离岛旅客需了解相关的风险提示。离岛免税政策使得普通民众在旅游的同时可以购买到低价的商品,很多人却想钻政策的空子,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需要时刻警惕,不要因为贪图利益非法组织或为他人代购商品,要时刻警惕避免触碰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