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索背景
自2018年关检合并以来,由逃避商检引发的刑事犯罪增多,特别是2021年后,团队接到多起因出口农产品而引发的逃避商检罪。为做好国内进出口企业和个人在进出口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兰迪海关部律师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近年来发生“逃避商检”刑事案件的特点,归纳相关要点并予点评,以供相关业者及法律工作者参考。
二、检索路径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关键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逃避商检
案由:逃避商检罪
检索时间:2024年7月23日
样本数量:16份
判决时间:2013年至2023年
三、数据分析
(一)案件数量
按照上述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计得到裁判文书16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判决书 |
一审裁定书 |
二审裁定书 |
13份 |
1份 |
2份 |
(二)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逃避商检罪案例主要集中在上海市、天津市、山东省,分别占比31.25%、25.00%、18.75%。其中上海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5件。
(三)犯罪金额
通过对犯罪金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犯罪金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3件,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2件,1万元以下的案件有1件,1万元至3万元的案件有1件,2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1件。
(四)审理期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平均审理时间为107天。
(五)审理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逃避商检罪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六)判决结果
1.主刑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9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3件。
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5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0件。
2.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13件。
四、律师评析
(一)何谓“逃避”?
根据刑法第230条的规定,逃避商检罪中的逃避是指:对于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对于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行为。
根据现有案例而言,多数表现为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通过伪报品名、税号的方式,伪装成非必须经商检的商品,以达到逃避商检的目的。
(二)何谓“情节严重”?
同样根据刑法第230条,要构成逃避商检罪,还要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或企业逃避商检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近期多发的农产品出口逃避商检案,能否评价为逃避商检罪?
近两年笔者团队办理或接受咨询的农产品逃避商检案,其基本行为模式为将非备案基地生产的农产品报为备案基地所生产、或者将自己生产的农产品通过他人的备案基地出口,其中部分被行政处罚,部分被作为犯罪处理。
笔者认为,对于出口商品,是否构成逃避商检罪主要要看是否报经检验合格,一方面是是否有报检,另一方面是农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伪报、瞒报等行为,仅仅是生产基地未严格按法律要求,则不应简单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对于伪造备案基地证明文件的,如无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