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2024年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会上指出,“2023年全国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17.4万户” ,“挽回出口退税损失约166亿元”。
2024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4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数据显示,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一审收案同比增长48.15%。
自2024年3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将骗取出口退税罪10年以上法定刑的量刑标准从250万以上提高到了500万以上,并且重新定义了分别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况。虽然有上述法定刑对应的骗税数额的提高,但从近两年的打虚打骗的力度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案件的收案增长率来看,至少在未来几年,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还会继续呈现上升的态势。
本文将以近一年来公开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文书为样本,以表格汇总的形式多维度归纳该类案件的审判特点,并通过简要介绍样本案件的基本案情做进一步解读。
二、检索路径及数据分析
本文样本选自Alpha案例库,通过“智慧检索”功能,共检索出14篇案例。其中,2024年5篇,2023年9篇。具体检索条件如下:
案由:骗取出口退税罪
检索时间:2024年8月5日
年份:近1年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在检索出来的14篇案例中,(1)一审案件有刑事判决书有6份、刑事裁定书1份,(2)二审刑事判决书3份(撤销/改判了原判决)、刑事裁定书2份(维持原判),(3)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份,均驳回了再审申请。
在上述6份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有4份判决书中对其中的部分被告人判处了缓刑,而这4份判决书认定的骗取出口退税款的金额约为50万元到1000万元不等。
三、案情简介
以下表格罗列了14篇案例的审理程序、判决时间、辩护意见、辩护要点、量刑情节、骗取出口退税款,以及相关的判决与裁定。如上所述,有的案件涉骗取出口退税款不到50万元,而有的案涉税款高达1000万元,原则上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应当对应不同的法定刑,但存在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的情况,这主要是出于各被告人在案件当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不同、可以适用从轻和/或减轻的情节不同等原因。
以下将选取表格中的第3和第7个案例,来做简要说明。
1. 陈某、台州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被告人陈某是被告单位台州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2020年5月至8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票点的方式取得了若干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从而骗取国家退税款460,041.22元。本案案发后,被告单位已经向侦查机关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另外,被告人陈某是电话到案,并有如实供述情节。被告人陈某与被告单位台州某公司均认罪认罚。
根据相关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款在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但本案被告人有自首(电话到案且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犯罪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
2. 王某成、蔡某冬骗取出口退税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本案中,王某成、蔡某冬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其中王某成授权蔡某冬以多家出口企业的名义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蔡某冬负责出口企业的行政管理和辅助性工作,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为 11,511,021.81元。王某成在本案中认定的违法所得为4,961,906.82元,蔡某冬以分红形式取得的违法所得为680,210.06元。
另外,王某成于2021年犯有危险驾驶罪,在本案抓获到案后规劝蔡某冬投案自首,蔡某冬规劝另案处理的被告人投案自首。且二人均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其中王某成主动退缴的金额为 8,000,000 元,蔡某冬主动退缴的金额为 828,557 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成、蔡某冬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鉴于王某成是犯意提起者之一,系主犯,但有坦白、认罪认罚、立功、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蔡某冬系从犯(但在与其他人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有自首、认罪认罚、立功、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且系初犯可以减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四、律师评析
上述两个案件均是在法释[2024]4号文生效之前的判决,当时骗取出口退税250万元以上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而最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将“250万元”提升到了“500万元”(但若有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亦适用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的法定刑)。
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不仅要了解会影响到判刑的量刑情节有哪些,而且要了解税款的计算逻辑、构成要素,以便通过合理降低骗取出口退税款的金额而实现降低法定刑的效果。
在实际办案过程当中会发现,有的案件属于“无中生有”,即通过虚构上下游交易骗取国家退税款;而有的案件是存在真实交易,但通过低值高报、虚开发票等方式,超额申请出口退税款。无论是何种方式被司法机关认为有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嫌疑,在办案时不仅需要全面考虑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还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一步分析是否有降低涉案税款的空间。关于降低涉案税款的问题,笔者将在后续的文章中陆续与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