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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珠宝玉石刑事案件分析报告及罪轻辩护要点
发布时间:2024-09-12 18:26:00     浏览:580次

一、背景

珠宝玉石以其华美和稀缺性而受到众人追捧,根据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的发布的数据,2023年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产业市场规模8200亿元,同比增增长14%。然而,以钻石和玉石为例,我国并不是钻石产量大国,玉石产地也主要集中在缅甸,因此,就需要从国外进口,这也催生了珠宝玉石的走私犯罪,以及由此引发的打击珠宝玉石走私犯罪行动。

2024年上半年,在海关总署的统一指挥下,全国多地同步开展服务保障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建设打击走私专项活动,打击专业走私钻石团伙。

3月20日,杭州海关缉私局开展“杭缉2401”专案收网行动,一举摧毁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玉石原料的多个团伙,据称偷逃税款数额达到人民币4.38亿元。

本文检索了近3年我国珠宝玉石走私刑事案件,并对此进行分析,就珠宝玉石走私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偷逃税款计核时税率的适用等问题展开探讨,希望为珠宝玉石走私犯罪的辩护提供思路。

二、检索路径及数据分析

本文珠宝玉石走私案件检索自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通过“高级检索”功能,共检索出15篇刑事案件,其中2021年4篇,2022年5篇,2023年6篇。具体检索条件如下:

案由:走私罪

包含关键词:珠宝,钻石,玉石,翡翠,珍珠

检索时间:2024年8月30日

检索年份:近3年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在检索出来的14篇案件中,判决罪名均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涉及偷逃税款金额最大的为817万,最小的为22万。在审理程序上,一审刑事判决书有14份,二审刑事判决书仅为1份,其中该二审判决书改判一审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为一年,罚金20万维持原判。

三、案件概要 图片2.png

 

以上表格罗列了该15篇珠宝玉石走私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审理法院、判决时间、辩护要点、法院认定的量刑情节、走私行为方式、偷逃税款数额、判决结果等。从汇总的案件可以看出,珠宝玉石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水客携带通关走私、包税走私两种形式,辩护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计算偷逃税款时适用何种税率、主从犯的认定、计核偷逃税款证据是否充足,以及自首的认定、单位犯罪的认定等问题上。

以下将对案件所体现的走私行为模式及部分辩护争议焦点予以整理分析,希望窥见探讨珠宝玉石走私犯罪辩护罪轻之核心要点。

四、珠宝玉石走私行为模式分析

(一)水客团伙走私入境

在该14篇珠宝玉石走私刑事案例中,有8篇案例均为钻石走私,且该8篇案例走私行为模式均为水客团伙藏匿携带钻石走私入境。这或许是因为钻石虽然体积小,但价值高昂,便于人身藏匿携带,如某网某央企品牌1克拉GIA钻戒市场售价高达人民币10万元。

在水客团伙携带钻石走私案中,走私行为流程图如下,线路一是国内货主向境外供应商采购钻石,或通过向第三方下单向境外采购钻石,之后货主委托安排水客团队在境外取货,并以化整为零的方式由水客携带入境,如案例1的林某,以及案例7、案例9、案例12。线路二是货主向第三方发订单需求,由第三方完成境外采购环节,再由第三方寻找、委托水客取货、通关入境,如案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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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机关认定的逻辑,无论是走私线路一还是走私线路二,货主虽未直接实施具体通关走私行为,但其对于组织涉案货物的通关起到了起意、组织、策划作用。因此,在水客团伙携带钻石入境案件中,即便当事人属于国内货主角色,法院往往也会因其积极参与逃避海关监管行为而认定其构成走私犯罪中的主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出入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同时,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前,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若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水客团伙携带钻石走私入境,实质就是将本应申报为货物进口、按货物缴纳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税的钻石,通过旅客身份藏匿携带入境,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

(二)进口包税走私

正如我们反复强调的,委托包税进口是一个进出口贸易上的概念,其并不必然等同于走私。认定进口包税走私,需要满足《海关法》所规定的走私行为构成要件,包括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口包税走私一般是国内货主与境内报关公司商定固定费用,不论货物价值多少,境外卖家或者境内报关公司负责将境外货物运输至境内交给买方。该类走私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货主支付了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包税”一口价后,坐等收货。

在本次检索的14篇珠宝玉石走私刑事案件中,有5篇案例为包税进口走私玉石毛料或宝石原料,通关人具体实施的通关走私行为模式包括伪报贸易性质走私、低报价格走私入境。

案例2和案例5中,通关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宝石原料通过进料加工贸易的方式代理免税进口,案例3和案例4、案例8中,通关人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入境。以上所说案例中,被告人均为国内货主角色,未参与制作虚假单证、低报价格等核心的走私环节,案件均将货主认定为走私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三)非设关地绕关走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这里的“非设立海关的地点”即非设关地。非设关地绕关走私一般发生在陆地边境地区或者海上。

检索案件11中,被告人高某1雇佣被告人刘某、段某驾驶小汽车往返瑞丽市姐告开发区运输11660千克玉石毛料,逃避海关监管,通过瑞丽口岸海关联检中心非货运通道进入瑞丽市区存放,并安排高某2驾驶越野车在走私运输路段来回行驶查看执法检查情况,并接送刘某往返运输玉石毛料,高某1自己驾驶摩托车往返搭载段某从瑞丽市区到姐告驾车运输玉石毛料。走私过程中,由涉案人员高某通过全程电话联系给刘某和段某下达适时起运和前往地点的指令,以及实时查询运输车辆到达地点的情况。

五、珠宝玉石走私犯罪辩护争议焦点

在本次检索出的珠宝玉石走私刑事案件中,对量刑影响较大的辩护争议焦点主要有主从犯的认定、单位犯罪的认定、钻石税率的适用,以及涉案货物证据问题,以下将一一予以释明。

(一)不同走私行为模式下,国内货主角色主从犯认定问题

在水客团伙走私钻石入境的案件1中,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林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并未实施走私实行行为,也未组织人员走私,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消极,不应认定其为主犯,而应当认定为从犯。

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法院认为,林某作为境内实际收货人,采用水客藏匿、夹带等方式,通过水客团伙头目联系的水客将涉案钻石、钻石饰品走私入境,后由林某公司向水客团伙头目支付运费,水客团伙头目则将走私入境的钻石、钻石饰品等货物寄送至林某公司和林某住处,用于对外销售牟利。林某公司和林某积极实施走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

在案件9中,法院同样认定作为国内货主的被告人黄某是走私犯罪中的主犯。其直接向外商订购钻石、找水客带入境内,水客团伙只负责香港取货、从香港带货至境内快递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仅收取少量代工费(5‰左右),主要违法所得均由黄某占有。根据货主与水客团伙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无论是从犯罪起意、决策指挥、违法所得归属等角度,均应当认定黄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可以看出,在水客团伙走私入境的案件中,国内货主角色因其组织、决策、获利大等行为和结果,被认定为主犯。而在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等委托包税进口走私案件中,走私的核心关键环节在于制作虚假单证、伪报低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国内货主并不参与这些环节,也不关心被委托人如何报关进口,在走私犯罪行为中不起主要作用,因此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二)计核偷逃税款时钻石税率的适用问题

在钻石进口贸易中,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钻石免征关税,对增值税超过4%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因此,在多个水客团伙走私钻石入境案件中,辩护人均提出按照17.52%的综合税率(关税税率4%、增值税税率13%)计核走私钻石案件偷逃税款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实际造成的税收损失认定犯罪金额。

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辩护观点。法院认为,税率由法律确定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显著特征,贯穿于税收征收、责任追究等整个执法、诉讼过程;在特定时期、地点,针对特定纳税主体,就特定行业、货物的税率进行调整,则属于税收政策范畴。在钻石进口贸易中,进口商、收货人等经营主体必须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申报缴税,才能将钻石合法入境,进而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即免征关税,以及对增值税超过4%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如果进口商、收货人通过走私方式将钻石运输入境,则不属于合法的进口贸易,而是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享受免征关税、“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而应当按照法律确定的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计核行为人偷逃的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的增值税数额。

(三)走私犯罪中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罪比自然人犯罪的入罪数额更高,因此,认定单位犯罪,成为辩护人主要的辩护工作。不过,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还需要看是否满足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若不满足,即使是单位实控人实施走私行为,也会被认定为自然人走私犯罪。

如案例7中,王某辩护人提出,王某系公司的股东,是以公司名义实施的具体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王某以个人名义从境外公司订购钻石,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取货单发送给水客团伙,委托水客团伙在香港取货后经无申报通道入境,且王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水客团伙支付货款,犯罪所得亦归王某个人所有,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最终法院认定王某偷逃税款33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结语

珠宝玉石是自由进出口货物,其进口应当依法缴纳关税。作为珠宝玉石行业相关从业者,务必遵守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通关,依法缴纳关税,切不可为了牟利触犯法律。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
李炜/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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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前上市公司品牌总监,中国律师资格,专注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跨境代购、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贸易合规、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曾参与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海关行政处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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