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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走私犯罪案件数据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08 16:19:00  作者:谢婷婷     浏览:77次

一、数据来源

时间:2021年8月30日 — 2024年8月30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检索条件:

案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全文:走私,全文:化妆品

案件数量:59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4年8月30日

本次检索获取了自2021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30日共59篇裁判文书,不包含文书类型为“公告”、“仲裁裁决”的数据。

二、整体数据分析

根据Alpha案例库可知,近3年化妆品走私犯罪案件罪的刑事案件数量共计59件,案由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包括2021年12件,2022年22件,2023年11件,2024年14件。其中一审案件有50件,二审案件有9件,二审维持原判的有8件,占比为88.89%,改判的有1件,占比为11.11%。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化妆品走私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海南省、上海市,分别占比37.29%、20.34%、8.47%,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2件。

三、行为模式

(一)通过“套代购”方式走私化妆品

在这个59个案例中,占比最多是“套代购”走私化妆品。这些案例认定以“套代购”方式走私化妆品表现为利用他人的海离岛免税购物资格、额度及自己的免税购物额度,从海南采购免税货物后转售牟利,即招募人头为其在海南各大免税店和网上商城套代购免税化妆品,安排人员离岛提取货物交其归拢,还出资结账支付货款,之后利用线下实体商店、朋友圈、淘宝等方式对外销售。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的规定,司法实践对海南离岛免税品套代购的定性存在不同的认识,在本次检索到的案例中,一部分案例认为海南套代购案件应当定性为伪报贸易性质,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比如(2024)琼97刑初47号、(2024)琼02刑初42号等。而另一部分案例则认为海南套代购案件应为擅自销售特定减免税货物,但根据《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擅自销售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定性,就必须按照免税商店进口免税品时报关单上的进口价格来计核税款,而非行为人实施套代购时的零售价格,但是司法机关不顾与其定性自相矛盾,在税款计核时采用了零售价格,然后其在判决依据又仅引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来处罚,混淆矛盾,比如(2022)琼02刑初9号、(2021)琼02刑初30号等。

                                                             套代购案例

序号

       案件名称、案号

                                        法院认为

1

吴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琼97刑初47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吴某某违反规定,结伙利用本人及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后,再次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偷逃税额达460341.49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

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琼02刑初42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唐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与陈某共同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套购海南离岛免税商品进行倒卖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达875,168.27元,偷逃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3

金某、王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琼02刑初15号

本院认为,金某伙同王某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多次组织他人代为购买海南自贸港离岛免税商品意图转售获利,所套购免税商品偷逃应缴税额累计276,097.47元,数额较大,其二人的共同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4

许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琼02刑初10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许嘉宬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免税商品后二次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1,956.91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5

王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浙01刑初92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王某某明知海关对海离岛免税购物的相关监管规定,仍利用他人的海离岛免税购物资格、额度及自己的免税购物额度,从海南采购免税货物后转售牟利,偷逃国家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6

杨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浙01刑初110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杨某某违反海关监管法规,购买、套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从海南采购免税商品后销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7

赵某、寇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琼02刑初9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赵雯、寇旭虹组织代购人员套购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在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情况下,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

8

徐启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琼02刑初30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徐启辉利用他人套购免税进口的货物,在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情况下,擅自将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16554.82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9

钟玉林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粤08刑初97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钟玉林为谋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利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套代购免税商品后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

10

蔡耀斌、林荣德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琼02刑初12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蔡耀斌、林荣德利用当事人吕铭、袁海通组织代购人员套购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在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情况下,擅自将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其四人共同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水客”携带入境

水客携带化妆品入境走私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模式。水客通常受雇于走私团伙,以蚂蚁搬家的方式,每次携带少量化妆品入境。他们会将化妆品拆分包装,隐藏在随身行李或通过特殊的藏匿方式躲避海关检查。

这种行为高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利润诱惑,走私化妆品可获取高额差价利润;二是违法成本相对较低,部分水客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被查获处罚也不重;三是监管存在一定难度,水客数量众多且分散行动,海关难以全面监控;四是化妆品市场需求大,为走私提供了动力。

                                                             水客携带入境案例

序号

      案件名称、案号

                                        法院认为

1

黄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新40刑初7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黄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廉某的介绍,将他人组织的洋酒、化妆品、百货等货源通过安排水客采用“蚂蚁搬家”方式通过合作中心走私入境,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黄某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

李洮、赵建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新40刑初12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李洮、赵建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水客采用“蚂蚁搬家”化整为零的方式帮助他人从中哈合作中心走私货物入境,赚取带货费。其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955,710.30元,数额巨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3

全艺森、方宇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3)新刑终31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全艺森受张天剑指使,在管理粤龙公司新疆分部阿布才公司期间,通过对接水客、发放“带货费”等方式走私普通商品货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原审当事人卫伟亦受张天剑指使,为其办理货物转关过境、入区备案并雇佣水客将商品货物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上诉人方宇、原审当事人赵成宝、李瑞华为牟取非法利益,雇佣“水客”采用“蚂蚁搬家”方式走私商品货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4

孙铁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新40刑初10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孙铁牛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组织水客采用“蚂蚁搬家”化整为零的方式帮助他人从合作中心走私货物入境,其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1,993,731.85元,数额巨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三)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化妆品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化妆品的行为,在代购和水客中时有发生。其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在因走私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仍心存侥幸,继续从事走私活动。代购一般会将大量化妆品以个人自用物品名义携带入境,然后在国内销售获利。水客则往往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多人多次携带少量化妆品,躲避海关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制的是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此类情形构成走私犯罪的前提是一年内被科以两次“走私行政处罚”,而非任意两次海关行政处罚。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化妆品案例

序号

      案件名称、案号

                                    法院认为

1

张某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粤04刑初27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张某1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

黄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粤04刑初73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黄某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3

刘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粤04刑初68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刘某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

29

孙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京04刑初22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孙某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超量化妆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依法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四)通过伪报贸易方式、伪报品名、低报价格走私化妆品

通过伪报贸易方式、伪报品名、低报价格走私化妆品的行为呈现出特定的模式。首先,在伪报贸易方式方面,当事人将应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化妆品伪报成个人物品邮寄入境或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例如把大量用于商业销售的化妆品伪装成个人自用物品通过邮寄渠道进入国内,或伪造 “三单” 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虚假下单或编造交易记录,伪报贸易性质,把应一般贸易进口的化妆品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以此逃避一般贸易需缴纳的高额税款。

其次,伪报品名时,把化妆品以其他类似但税率较低或监管较松的商品名称进行申报。如将高档化妆品申报为普通护肤品,减少缴税金额或逃避特定监管要求。

最后,低报价格表现为在申报进口化妆品时,故意降低商品实际成交价格。通过虚报发票金额、篡改交易合同等手段,使申报价格远低于实际市场价格,从而降低按照价格比例计算的税款。例如将实际价值较高的化妆品报以极低价格进行申报。

                         通过伪报贸易方式、伪报品名、低报价格走私化妆品案例

序号

       案件名称、案号

                                     法院认为

1

邓某1、东检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粤19刑初15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邓某1无视国法,违规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后在国内销售,偷逃国家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2

张某1、张某2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3)冀刑终100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1、张某2、郭某3、原审当事人陈某4,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利用跨境电商平台采取伪报贸易的方法走私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3

沈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4)粤刑终13号


本院认为,沈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邮寄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4

上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2021)沪03刑初149号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贸易方式及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涉案货物入境,当事人柳某作为代得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策并实施走私进口涉案货物的行为,偷逃应缴税额达49万余元,被告单位及当事人柳长征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

5

林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粤19刑初171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林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海关监管规定,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购和收货,并伪报货物品名或低报货物价格,将所购货物以国际行邮包裹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6

梁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粤01刑初256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梁某作为荣通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方式参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7

任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粤06刑初58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任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受他人委托,以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8

威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朴某哲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鲁02刑初11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朴某哲作为被告单位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给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品名方式先后从威海口岸、青岛口岸走私进口韩国化妆品,朴某哲及某公司均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

 

(五)瞒报数量、混装夹藏走私化妆品

通过瞒报数量、混装夹藏方式走私化妆品的行为模式具有明显特征。在瞒报数量方面,走私者向海关申报时故意少报化妆品实际数量,如将大量化妆品拆分包装,以小批量、多批次方式申报,实际携带 1000 件化妆品却只申报 100 件,以此逃避应缴税款。在混装夹藏方面,把化妆品与其他货物混合装载,或隐藏在看似普通的物品中。例如将化妆品藏在电器、家具等货物内部,或者与日常用品混装在行李箱中,企图躲避海关检查。例如(2022)豫刑终17号叶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法院认为当事人逃避海关监管,采用瞒报数量、混装夹藏出区等方式将货物从保税区清关运到国内,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333587.5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六)包税走私化妆品

包税走私化妆品的行为模式主要表现为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应交税费的包税价格委托他人代理进口货物。具体而言,这种行为通常是进口方为了降低成本,与一些不正规的代理公司或个人达成非法协议。代理方以所谓的 “包税” 服务承诺,收取远低于正常税费的费用来承接化妆品进口业务。在操作过程中,代理方往往会采用不正当手段来逃避海关监管和税费缴纳,可能会以伪报贸易方式、低报价格、瞒报数量或者通过非法渠道将货物走私入境。例如,(2022)粤19刑初27号黄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法院认为当事人黄某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应交税费的包税价格委托东莞某公司代理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四、量刑情节

本次检索到的 59 个化妆品走私犯罪案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中法院认定从犯34件、当庭自愿认罪32件,自首21件,坦白20件,悔罪20件、退赃退赔1件。对于法院认定从犯的 34 件案例,辩护律师从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入手,强调其从属性质,争取从轻处罚。例如,(2024)琼02刑初42号。与此同时,虽然退赃退赔并非必然减轻处罚的唯一因素,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当事人的悔罪表现,为争取较轻的刑罚增加砝码。

在对化妆品走私犯罪案件的深入分析中,我们清晰地看到了此类走私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套代购”行为,虽然缺乏违法性、对于离岛免税品也存在法律定性上的分歧,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强,存在较高被认定为走私犯罪的风险。总而言之,化妆品走私犯罪的形式多样,且在某些情况下界限模糊,个人和企业在从事相关业务时,必须保持高度的法律意识,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谢婷婷/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民盟盟员。自202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至今,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完成多起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案件的辩护,部分辩护案件取得无罪、不起诉或缓刑处理。致力于海关领域法律服务,专注于海关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边境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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