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5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先行区的有关单位进口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这是相关部门第四次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政策通知,进一步扩大了“零关税”商品的范围。2020年11月1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下简称“三部门”)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此后,三部门陆续于2020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于2021年3月4日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政策目的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5年前重点任务。围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在有效监管基础上,有序推进开放进程,推动各类要素便捷高效流动,形成早期收获,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
实行部分进口商品零关税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对实行“零关税”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清单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此次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目的也在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封关运作压力测试力度。
二、“零关税”政策免征何种税种?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八条,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按本次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通知,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进口通知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出申请。
发布时间 |
适用商品 |
适用主体 |
免征范围 |
自愿缴纳处理办法 |
2024.9.5 |
药品、医疗器械 |
海南先行区内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 |
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
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出申请 |
2021.3.4 |
自用生产设备 |
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企业 |
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
2020.12.25 |
交通工具及游艇 |
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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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原辅料 |
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企业 |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政策商品一览表
三、“零关税”药品、医疗器械法律属性
享受“零关税”政策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在进口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是特定减免税货物,受海关监管。按照《海关法》的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在此做如下解析:
(一)用途特定。
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仅限在先行区内自用。
医疗机构凭本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医嘱),向在本机构现场就诊的患者销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
患者在医疗机构获得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应在先行区内使用,不得带离、寄递出先行区。
(二)未经海关许可,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不得进行任何处置。
对于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来说,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是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进行处置,如不得转让,否则便会脱离海关监管,导致国家税收损失。根据政策通知,转让免税药品、医疗汽修,除经事先审核、同意外,还应当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患者违反规定使用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将予以追回,无法追回的按规定处理,依然强调特定的用途。
结语
可以预见,在海南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也许将陆续有新的“零关税”政策出台,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封关运作压力测试。对于享受“零关税”政策的各个主体而言,这是一项利好政策,但同时也应该注意严格遵守政策关于海关监管的各项规定,以防违规和走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