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与适用关税税率有关,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依据规则确定原产地对于有效申报适用税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正确确定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明确了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同样的,越南也制定了《通知—关于货物原产地的规定》(编号:05/2018/TT-BCT)和第31/2018/ND-CP 号法令,规定了越南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申报规则。本文拟就中国和越南,中越共同参与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进行整理。
一、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我国原产地改变的一般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分别是完全获得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
(一)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获得是指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这里的获得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等。例如在我国采集的水果蔬菜,饲养的牛羊等。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1)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2)为货物便于装卸而做的加工或者处理;(3)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二)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二、我国原产地规则对税率的影响
我国进口产品原产地的确定决定着是否适用优惠、特惠税率。
在我国,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除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三、越南的原产地规则
越南的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货物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货物原产地规则。优惠货物原产地规则是根据越南签署或者加入的双边或者多边贸易协定、国际条约等规定,与特定国家或地区享有优惠关税或者其他货物出口单边优惠。非优惠货物原产地规则是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贸易的普遍性规则。
越南普遍性原产地规则主要分为:
(一)纯原产地或完全在一个国家、区域联盟或地区生产
第31/2018/ND-CP号法令列举了完全获得的几种方式:
1. 在国家或地区领域内种植和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2. 在国家或者地区领域内出生和长大的活的动物和活物中取得的货物;
3. 在国家或者地区领域内通过狩猎、诱捕、捕鱼、水产养殖、采集或捕获获得的物品;
4. 从国家或者地区的土壤、水域、海底或海底下提取或获取的矿物和天然物质;
5. 从国家或者地区的水域、海底或海底下取得的货物,但该国家、国家集团或领土根据国际法授予的开采权行使管辖权;
6. 在国家或者地区登记或记录并有权悬挂该国家或者地区领土旗帜的任何船舶从公海取得的海渔货物和其他海上货物;
7. 在国家或者地区登记或记录并有权悬挂国家或者地区旗帜的任何船上生产的货物;
8. 在国家或者地区生产或者消费过程中取得的不能再发挥其原有功能,且无法修复、无法恢复,只能报废或者作为材料、原材料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的产品;
9. 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上述货物中生产或获得的货物。
上述列举与我国原产地规则中的完全获得标准是相似的。
(二)特定产品规则
特定物品规则是要求材料经过货物代码转换过程或经过特定加工或满足价值百分比的比例或上述标准的组合。简单来说,就是该产品不是完全在一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包含了来源于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材料、加工、增值。第31/2018/ND-CP 号法令将该规则细化到以下几个标准:
(1)「货物代码转换」标准(以下简称 CTC),即类似于我国原产地改变标准中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某一产品使用非越南原产材料(包括进口材料和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材料)在越南生产时,最终货物的 HS 编码与该使用的非越南原产材料的HS编码发生了变化,则可以认为最终货物原产于越南。HS编码的变化包括二位数级(CC)、四位数级(CTH)或 六位数级(CTSH)不同。例如,越南公司从泰国进口塑料粒子(3901),在越南境内加工生产为塑料制品(3926),生产电子产品外壳,此时尽管塑料粒子是进口泰国的原材料,但由于在越南境内进行了足够的加工处理,使得产品的税则归类发生了改变,因此该塑料外壳可以被视为原产于越南。
(2)「价值百分比」标准(以下简称 LVC),LVC 根据以下两个公式之一计算:
直接计算公式:
其中,「源自生产国家、国家组合或地区的投入材料的价值」包括原产于一个国家、国家组合或地区的国内采购或生产的材料的 CIF 价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分配成本,其他成本及利润。
间接计算公式:
其中,「非源自生产国家、国家组合或地区的投入材料的价值」是指原产于一个国家、国家组合或其他地区的直接进口材料的 CIF 价值;或指用于生产、加工、制作最终产品的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在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材料首次采购价格。
(三)最小化加工
最小化加工是原产地改变的排除标准,是指属于以下单独或相互结合进行的加工或操作被认为是最低限度的,最小化的加工,而不会导致原产地改变。主要包括:
1. 确保货物在运输和储存(空气通风,摊开,干燥,冷却,在盐水,硫蒸气或添加其他添加剂,去除损坏部件等)的完好保存。
2. 除尘、筛选、挑选、分类(包括分组成组)、洗涤、绘画或切割成片。
3. 改变包装,拆解或组装货物批次的;装瓶、包装、装入包或盒,以及其他简单包装。
4. 在产品及其包装上粘贴标记、标签或其他类似的区分标志。
5. 简单地混合商品,无论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
6. 简单地将一个产品的各个部分组装成一个完整的产品。
7. 上述1至6款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作的组合。
8. 屠宰动物。
(四)微量原则
微量原则是指来源于越南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材料、增值未达到一定的占比,则认为该产品不符合「货物代码转换」标准要求的改变,该商品仍属越南原产货物,具体列举如下:
1. 就商品而言,除海关编码第50至63章所列明的商品外,生产该商品所使用的非越南原产物料的价值,不超过该商品FOB价值的15%;
2. 就海关编码第50至63章所列明的商品而言,生产该商品所使用的非越南原产物料,重量不超过该商品总重量的15%,或生产该商品所使用的所有非越南原产物料,价值不超过该商品FOB价值的15%。
3. 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的,该商品就可以被视为越南原产。
上述规定的材料价值,应计入非原产材料价值,以计算从价百分比。
(五)间接材料
间接材料是指用于生产、测试或检验该商品但未实际纳入,没有直接成为该商品一部分的材料,或用于维护建筑物或操作与该商品生产相关的设备的材料,包括:
1. 燃料和能源;
2. 工具、模具和模具;
3. 用于设备和建筑物维修的备件和材料;
4. 润滑油、润滑脂、复合材料和其他用于生产和用于操作设备和建筑物的材料;
5. 手套、眼镜、鞋类、服装、安全设备及用品;
6. 用于检验和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和用品;
7. 催化剂和溶剂;
8. 其他未纳入该货物,但在该货物的生产中使用并能合理证明属于该生产的一部分的货物。
间接材料虽然在生产或者加工过程中必不可少,但由于它们并不直接构成产品的物质成分,因此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时通常会被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