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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原产地规则对比分析之二
发布时间:2024-10-25 17:38:00     浏览:291次

上文《中越原产地规则分析之一》已经详细阐述了我国与越南在各自国家层面上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对中越双方共同参与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进行综合分析。

我国与越南没有专门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但共同参与了《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ACFTA)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等多边贸易协定。因此,在研究中越两国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时,我们只需要分析ACFTA和RCEP的原产地规则即可。


一、ACFTA中的原产地规则

ACFTA原产地规则分为完全获得和非完全获得两部分:

(一)完全获得

完全获得即要求在东盟成员国产生,如养殖、采摘、捕捞、制作等,基本上在获得产品的时候即可判定其是否属于原产品,判断简单,也多用于林牧副渔产品的原产地判定。在此就不做赘述。

(二)非完全获得

非完全获得产品是产品价值中一部分来自东盟成员国,另一部分则来自非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标准就是判定来自东盟成员国的价值占产品总价值的比例,在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产品在东盟成员国内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从而认定该产品属于东盟原产,并给予优惠关税待遇。非完全获得的规则包括:

1. 区域占比规则

原产于东盟任一成员方的成分应不少于40%,或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外(即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生产或获得产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

40%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图片1.png图片1.png


1. 累计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即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东盟自贸区内某个成员国的价值不足 40%,但其原材料来自自贸区内另一成员国,则原材料的价值也可计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如果这两部分价值之和超过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

例如,若泰国向中国出口的某产品离岸价为100元,其中来自马来西亚的原材料10美元,来自印尼的原材料15美元,来自泰国本地材料20美元,尽管该产品在泰国的增值仅为总价值的20%,但原产于东盟自贸区的成分达到45 美元(10+15+20),占总价值的比例为 45%,超过了 40%的标准,因此A产品仍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2. 产品特定规则

产品特定规则在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第二议定书的附录六进行特别列举,且根据商品编码一一列明,如需了解可检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附件2。产品特定规则包括唯一标准和选择性标准。唯一标准即要求完全获得。例如,人造黄油(1517.90),要求原产地认定的唯一标准是从缔约任一方完全获得的油、脂制得。

选择性标准则包括:

(1)税则归类改变。例如,香肠用肠衣(3917.10),要求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17.10,则最终生产地认定为原产。

(2)纺织材料及纺织品的加工工序标准——赋予非原产材料原产资格必须经过的加工工序。例如棉纤维,必须在东盟成员方内经过纤维制造、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等工序制得棉制缝纫线(5024.19),才能认定为东盟原产。


(三)原产地排除规则

从东盟成员方运输至非成员方,或者在东盟区域内进行微小加工、整理、检测等操作,则排除认定为东盟原产,具体包括:

1.直接运输

一东盟成员方的产品如果经由中国—东盟自贸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运输到另一东盟成员方内,该产品不能在经由的国家或地区境内进行实质性的或足以改变产品原产地的加工,也不得进入经由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或消费市场,否则将不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原产产品,不能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

2.微小加工及处理

凡进行下列目的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均视为微小加工及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国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

(1)为运输或贮存货物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

(2)为货物便于装运;

(3)为货物销售而进行包装或展示。

 

(四)其他

1.包装或配件

针对产品的包装或者配件等,如果包装或配件等是与产品一并归类,一同报验或者视为一个整体,则无需单独确定原产地,而是与产品认定一致。如若该包装或者配件、备件是分别计征关税的,则应分别确定原产地。

2. 中性成分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不考虑在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留在货物或未构成货物一部分的材料的原产地。

 

二、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

RCEP原产地规则主要用以决定货物是否具有RCEP原产资格以及是否符合给予RCEP优惠关税待遇的条件。

(一)原产货物

RCEP第二条“原产货物”明确了可被视为原产货物的三类情况:

1. 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在 RCEP 项下,完全获得是指完全在一个成员方(仅一个成员方)境内取得或者生产的货物,这里的取得包括种植、采集、饲养捕获、捕捞、采掘、制造等。RCEP第三条列举了十类属于“完全获得”的情形。

2. 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产材料生产。

这是指在最终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原材料和零部件都已经获得原产资格。货物所含的外来原材料或零部件必须在缔约方进行充分加工,实现实质性改变并形成一个取得了原产资格的中间材料。当一项货物在最终生产阶段所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除了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材料外,均为取得原产资格的中间材料,则该货物可被视为原产货物。

3. 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要求。也即,货物生产过程中所用的非原产材料经过制造加工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区域价值成分、税则归类改变(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加工工序标准等单一标准,以及上述标准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组成的选择性标准。即,如果货物符合前述任何一项规则,那么就可以视为原产货物,如果符合多个规则,则允许出口商选择适用具体的规则。

1. 区域成分累积规则

RCEP原产地规则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允许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在15个成员国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累积”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把产品生产中所使用自贸协定的其他缔约方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将自贸区域看成一个整体,促进区域内的贸易自由。来自RCEP任何一方的价值成分都会被考虑在内,这将显著提高协定优惠税率的利用率。

区域价值成分规则:设置的标准为RVC40,指根据下述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比例不低于40%时,才能认定该货物是区域内的原产货物,适用协议区域内的优惠税率。

扣减公式(间接计算):RVC=(FOB-VNM)/FOB×100%,其中FOB为离岸价格,VNM指用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价值。

累加公式(直接计算):RVC=(VOM+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FOB×100%,其中VOM为获得或自行生产并用于生产货物的原产材料、部件或产品的价值。

2. 税则归类改变规则

指的是某一缔约方对非该缔约方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后,在特定的商品目录上改变了税目。税则归类改变仅适用非原产材料,并且要求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实现税则归类改变。

3. 加工工序标准(化学反应规则)

该标准针对适用化学反应规则的货物,如果在一缔约方发生了化学反应,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化学反应明确是“通过分子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者通过改变分子中原子的空间排列而形成新结构分子的过程”。溶于水或其他溶剂、去除包括水在内的溶剂、添加或去除结晶水不属于化学反应。

4. 微小加工和处理和微小含量

RCEP提出了微小加工和处理规则,在认定原产货物时,尽管根据协定中其他的规定可能获得原产资格,但如果非原产材料经过了微小加工和处理则不能认定获得原产资格。这些微小加工和处理包括运输和货物展示、简单拆分和包装等。

RCEP还提出了微小含量规则,凡是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规则要求的,在下列两种情形下仍可被视为原产货物:

(1)对于协调制度编码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规定的货物,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值的10%;

(2)对于协调制度编码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规定的货物,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

   

结语  

ACFTA和RCEP的原产地证书是我国与越南进出口产品适用最频繁和最常见的。同一产品认定为ACFTA还是RCEP的税率优惠程度也会有所不同,以认定原产于越南的天然乳胶床垫(9404210090)为例,越南对应的东盟协定税率为0%,对应的RCEP协定税率则为18.7%。此时显然申请东盟原产地证书更为有利。总的来说,我国与越南、ACFTA和RCEP的原产地规则都是有着相似的计算方式和认定标准。进出口企业在开展中国与越南的货物自由贸易的过程中,可以针对自己的产品分析选择申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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