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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之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2024-10-31 10:07:00  作者:陈洁怡     浏览:40次

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概述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两用物项是我国出口管制的重要内容。近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本文就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法律规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对其予以阐述。


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规范

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立法层面上来说,按《立法法》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虽不在《立法法》范围,但是它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因此本文列入其中),以下简述如下:

(一)法律:《对外贸易法》《出口管制法》《海关法》

1.《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之母法、基本法,规范了我国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其中关于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禁止、限制进出口制度包含了出口管制的内容,也是出口管制的法律渊源。

2.《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法》是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基本法,是《对外贸易法》的特别法。它原则性地规范了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出口管制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国家建立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出口管制工作重大事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出口管制法》规定了出口管制的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3.《海关法》。《海关法》是规范海关执法活动,规定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口活动,并对进出口货物实行监督管理的海关基本法。根据《海关法》,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其中“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就包括了出口管制规定。

(二)行政法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1.《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是《对外贸易法》的下位法,它对于货物的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自由进出口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出口管制的内容。

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是《出口管制法》的下位法,是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而专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它针对两用物项出口,从管制政策的制定、具体管制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到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3.《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是《海关法》的下位法,详细规定了对于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定性及处罚措施,其中包括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内容。

(三)部门规章:《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下位法,该办法规定,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发布;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定,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是指商务部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的申请,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该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准予其持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依据许可有效期和范围,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证机构多次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未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

(四)规范性文件: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关于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每年度都会发布更新的公告,颁布年度适用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该公告详细列明了受管制的两用物项的具体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商品描述、商品编码、计量单位等。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公告还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及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行政执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构成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完备立法体系,同时也是我国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行政执法的依据与来源,这一执法活动,既包括监督检查,也包括行政处罚。

(一)监督检查

商务部:国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执法协作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两用物项出口活动开展监督执法。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两用物项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对于出口管制两用物项依法进行监管,并行使《海关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执法权力。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二)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口管制两用物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两种情形,一是按《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实施的处罚,具体内容见《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二是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见该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是个立体的处罚体系:根据《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处罚,既有商务部门实施的,也有海关实施的;而海关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也同样可以对《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没有规定的违法事项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四、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刑事司法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国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除了行政管理,对于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外,对于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还将予以刑事处罚。有关刑事处罚包括:

(一)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易制毒物品罪。易制毒化学品属于两用物品出口管制范围(具体见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该罪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罪名属于《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的“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按《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出口管制措施分为禁止出口措施、限制出口措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特定两用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特定两用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两用管制物项的,构成犯罪的,将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然而,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21条而言,有人会理解为将走私出口未经许可的限制进出口货物认定为构成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为此,作者有不同看法,可以参阅《司法解释“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之正解》、《如何理解刑法意义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之犯罪对象》、《未获许可进出口货物不等于禁止进出口货物》《<海关法>“逃避国家有关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是指什么?》等文章。

(三)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所述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就包括了《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所指《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五、结束语

掌握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熟悉其法律规范、执法运作、司法认定,将十分有利于做好有关两用物项的出口合规工作,防范出口风险,有利于运用法律规范解决实践中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争议,并达致执法、司法与企业合法权益间的平衡。从律师服务的角度来看,在熟悉企业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结合涉及争议事项的具体案情、情节、背景,作出有利于企业的解释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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