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索背景
近年来,低报价格走私案件增多,有的通过修改合同、发票金额低报、有的通关境外关联公司实施低报行为,特别是后者,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认定为特殊关系影响实际成交价格,若境外购买价格低于报关进口价格,不能进行合理解释的,往往被认定为走私行为。
为做好国内进出口企业在进口过程中违法走私责任风险防范,兰迪海关部律师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近年来发生低报价格走私案件的特点,归纳相关要点并予点评,以供相关业者及法律工作者参考。
二、检索路径情况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走私罪
关键词:低报价格、伪报价格、走私罪
样本数量:183件
检索时间:2024年10月30日
判决时间:2024年10月30日前
三、案件数量
按照上述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计得到裁判文书57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判决书 |
二审裁决书 |
再审裁定书 |
合计 |
146份 |
36份 |
1份 |
183份 |
四、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走私罪当前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他走私罪。
五、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走私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江苏省、天津市,分别占比66.67%、7.65%、7.10%。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22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六、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20件,占比为55.56%;改判的有13件,占比为36.11%;其他的有3件,占比为8.33%。
七、犯罪金额
通过对犯罪金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犯罪金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46件,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29件,2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24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9件,1万元以下的案件有8件。
八、审理期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67天。
九、审理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走私罪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高频法条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六十四条 |
64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五十二条 |
53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47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五十三条 |
45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三十条 |
43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二十七条 |
41 |
7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四条 |
41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39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三十一条 |
38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
36 |
1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36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30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
29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
28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28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
第六十四条 |
27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27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七十二条 |
25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25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25 |
律师评析:
一、低报价格走私案件的认定关键
在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无论是货主企业、货代企业、报关企业,还是上述公司的参与员工,都有可能涉及到案件中,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参与公司或个人是否掌握真、假两套价格资料。真实资料即进口企业在境外实际采购的合同、发票、流水等,虚假资料指的是向海关申报时随附的合同、发票等。如明知存在真、假两套价格资料还为公司或他人的行为提供帮助的,则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若在过程中只掌握购买或报关资料其中之一,则不应认定为走私。
二、低报价格走私案件的主从认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如上文所述,在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参与主体众多,认定主犯、从犯的关键就在于哪个主体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即伪造、修改价格资料的行为人一般以主犯论处,其他明知他人低报价格还为其提供报关、货运等服务的,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三、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单证资料众多,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将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予以排除
一般情况下,低报价格走私案件大多凭借单证资料定罪量刑。而在走私案件中,除海关现场查获的现货外,其他单证资料均为间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一百四十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对此,辩护律师应当对案件中的报关单、合同、发票、流水、装箱单、货运单、会计账册等单证资料重点审查,看是否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是否能够与当事人供述等言辞证据相互印证,以达到核减税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