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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报价格走私案件数据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31 18:03:00     浏览:210次


一、检索背景

近年来,低报价格走私案件增多,有的通过修改合同、发票金额低报、有的通关境外关联公司实施低报行为,特别是后者,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认定为特殊关系影响实际成交价格,若境外购买价格低于报关进口价格,不能进行合理解释的,往往被认定为走私行为。

为做好国内进出口企业在进口过程中违法走私责任风险防范,兰迪海关部律师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近年来发生低报价格走私案件的特点,归纳相关要点并予点评,以供相关业者及法律工作者参考。

 

二、检索路径情况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走私罪

关键词:低报价格伪报价格走私罪

样本数量:183件

检索时间:2024年10月30日

判决时间:2024年10月30日

 

三、案件数量

按照上述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计得到裁判文书57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判决书

二审裁决书

再审裁定书

合计

146

36

1

183份

 

四、案由分布

 

 image.gif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走私罪当前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他走私罪。

 

五、地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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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走私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江苏省、天津市,分别占比66.67%、7.65%、7.10%。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22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六、二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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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20件,占比为55.56%;改判的有13件,占比为36.11%;其他的有3件,占比为8.33%。

 

七、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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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犯罪金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犯罪金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46件,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29件,2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24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9件,1万元以下的案件有8件。

 

八、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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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67天。

 

九、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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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走私罪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高频法条

序号

法规名称

条目数

引用频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6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五十二条

5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一百五十三条

4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五十三条

4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三十条

43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十七条

41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4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39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三十一条

38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36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6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30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29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28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28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六十四条

27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27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七十二条

25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25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5

 

 

律师评析:

一、低报价格走私案件的认定关键

在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无论是货主企业、货代企业、报关企业,还是上述公司的参与员工,都有可能涉及到案件中,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参与公司或个人是否掌握真、假两套价格资料。真实资料即进口企业在境外实际采购的合同、发票、流水等,虚假资料指的是向海关申报时随附的合同、发票等。如明知存在真、假两套价格资料还为公司或他人的行为提供帮助的,则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若在过程中只掌握购买或报关资料其中之一,则不应认定为走私。

二、低报价格走私案件的主从认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如上文所述,在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参与主体众多,认定主犯、从犯的关键就在于哪个主体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即伪造、修改价格资料的行为人一般以主犯论处,其他明知他人低报价格还为其提供报关、货运等服务的,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三、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单证资料众多,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将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予以排除

一般情况下,低报价格走私案件大多凭借单证资料定罪量刑。而在走私案件中,除海关现场查获的现货外,其他单证资料均为间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一百四十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对此,辩护律师应当对案件中的报关单、合同、发票、流水、装箱单、货运单、会计账册等单证资料重点审查,看是否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是否能够与当事人供述等言辞证据相互印证,以达到核减税款的目的。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韩逸航/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韩逸航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等。
海南大学 法律硕士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学士
深圳兰迪优秀青年律师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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