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近日,团队办理或接受咨询了多起因未办理出口许可证而导致的走私或行政处罚案件,其中以稀土、贱金属产品最为常见。在涉案产品范围内,部分企业的涉案货物出口许可证并非很难办理,只因不了解政策或疏忽,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的处罚。本文立足于《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旨在为出口企业提供货物出口许可证办理指引。
一、概述
(一)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系为规范出口经营秩序,履行国际公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与安全,依据《对外贸易法》及《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对限制出口货物实行统一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所有限制出口的货物,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二)管理机构。
商务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调整并发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以下简称《分级发证目录》)。
许可证局:统一管理全国发证机构,指导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发证机构:包括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特办)、各省市商务厅(局)等,按授权范围签发许可证。
(三)许可证类型。
出口配额许可证:适用于配额管理货物。
出口许可证:适用于非配额但需许可管理的货物。
二、申领流程与文件要求
(一)基本流程。
1.填写申请表:在线或纸质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印章。
2.提交材料:向指定发证机构递交申请及相关文件(详见下文)。
3.审核签发:发证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
(二)必备文件。
1.通用文件:
(1)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2.特殊情形附加文件:
配额管理货物:商务部门下达的配额文件。
配额招标货物:中标证明文件(如《中标通知书》)。
易制毒化学品:《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
加工贸易:《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海关进口报关单。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文件。
三、发证依据与分类管理
(一)发证依据。
发证机构按《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分级发证目录》,结合以下情形签发:
货物类型 |
发证依据 |
配额管理货物 |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下达的配额文件 + 出口合同 |
配额招标货物 |
中标文件 + 《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配额招标货物转受让证明书》 + 出口合同 |
易制毒化学品 |
《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 + 出口合同 |
计算机 |
商务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 出口合同 |
监控化学品 |
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批准文件 + 出口合同 |
臭氧层物质 |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批准文件 + 出口合同 |
加工贸易项下货物 |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 出口批准文件、海关进口报关单 + 出口合同 |
境外投资企业国内供货物 |
商务部批准文件+商务部境外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出口合同 |
注:表格中的出口合同是指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二)特殊情形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货物凭商务部配额文件;其他情形按一般流程办理。
对外承包工程:凭商务部对外合作经营资格批件,按普通流程申领。
偿还贷款/补偿贸易:凭商务部配额文件签发,未备案主体需委托代理企业办理。
四、许可证签发规则
(一)发证机构分工。
许可证局:负责中央管理企业及授权范围内的货物。
各特办:负责联系地区内企业、配额招标货物及其他指定货物。
地方发证机构:负责本地企业及其他指定货物。
(二)签发要求。
严格按目录发证,不得无配额、超配额、越权或超范围签发。
实行“一证一关”(仅限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单次报关)或“非一批一证”(最多12次报关)。
适用“非一批一证”情形:外商投资企业、补偿贸易及目录中明确列明的货物。
五、有效期与延期管理
(一)有效期规定。
最长有效期:6个月,且不得跨年(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加工贸易货物:有效期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出口期限一致,但最长至当年12月31日。
(二)延期与变更。
未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新证有效期不跨年。
未使用完许可证:扣除已用数量后重新签发,备注原证号。
许可证遗失:登报声明后向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内容变更:需退回原证重新申领。
六、例外情形处理
(一)溢装货物。
大宗散装货物允许溢装5%,发证时按实际数量核扣配额。
(二)展览品与样品。
非卖展品:免领许可证,凭展会批件报关,展后6个月内运回核销。
展卖品/小卖品:需申领许可证,不占用配额。
货样:每批货值≤3万元免证,每批货值>3万元按正常出口办理。
(三)捐赠与援助。
政府间协议捐赠免证,其他捐赠需按一般流程办理。
七、法律责任
(一)企业责任。
伪造/买卖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禁止1-3年外贸经营活动。
骗领许可证:商务部收缴许可证,列入禁止名单。
(二)发证机构责任。
违规发证:警告、暂停或取消发证权;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三)其他违规。
未核销非卖展品:组展/参展单位可能被暂停1-2年出国展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