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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出口之热点问题答疑
发布时间:2025-03-30 18:08:31     浏览:132次

提及军品,在大众认知中的第一反应就是枪支、弹药、军舰、战斗机、坦克等只能在新闻上看到的典型军用装备,但实践中,很多出口企业因不知道出口货物的管理属性,不知道属于军品范畴,未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最后被海关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本文整理了一些与军品通关相关的热点答疑,希望能够为你答疑解惑,避免因一时之疏忽而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一、我国对军品出口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

我国对军品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主要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以下简称《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等。

 

二、如何界定军品出口中的“军品”?

我国对军品出口的有关规定,主要依据《出口管制法》和《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其中,《出口管制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在对军品的具体认定上,可以参照《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以及《警用装备》的规定。

 

三、如何判断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军品?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条,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在对出口货物作初步判断之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该产品是否用于军事目的?

(二)该产品的进口商、最终用户是否有军事背景?避免间接涉军风险;

(三)该产品是否列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

(四)该产品的军用特征是否明显?

弄清以上四个问题,基本上能够确定该产品是否属于军品。若仍不能确定,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四、我国对军品实行怎样的出口管理制度?

从管理制度上来看,我国对军品出口实行统一的出口管理制度。主要有:专营制度、许可制度和清单制度。

专营制度:《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军品出口专营制度。从事军品出口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军品出口专营资格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许可制度:《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军品出口,应当凭军品出口许可证。”

清单制度:《出口管制法》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以下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其中,我国军品出口对应的清单主要有《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和《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以及《警用装备》。

 

五、个人可以从事军品出口业务吗?

我国对军品出口实行专营制度和许可制度,不能以个人名义独自从事军品出口业务。《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不得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国家禁止个人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因此,不能以个人名义从事军品出口业务。

 

六、民营企业可以从事军品出口业务吗?

我国对军品出口实行专营制度,但是这里的专营并非专指国营企业、军工企业。《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军品贸易公司,是指依法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该条例第八条指出,军品出口经营权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规定。因此,只要民营企业依法取得了军品出口经营权,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是可以从事军品出口业务的。

 

七、若从事军品出口业务,应当就哪些事项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军品出口经营者应当根据管制政策和产品属性,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军品出口立项、军品出口项目、军品出口合同审查批准手续。重大军品出口立项、重大军品出口项目、重大军品出口合同,应当经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因此,若出口经营者认为自己所出口的货物属于军品范畴,在出口之前,应当就军品出口立项、军品出口项目、军品出口合同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只有经过批准后并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证,才可从事军品出口业务。

 

八、哪个机构负责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军品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军品前,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具体由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分工进行管理。

 

九、海关自己或自行委托的单位鉴定出口货物属于军品,该鉴定结果是否有效?

根据《出口管制法》和《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对涉案货物是否属于军品进行鉴定;若是海关自己或委托的鉴定机构对涉案货物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不予认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十、出口军品时未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是否构成走私?

对走私行为的认定主要规定在《出口管制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若认定出口军品未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成立走私犯罪,前提是行为主体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行为,如伪报品名、伪报商品编码,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若行为主体是如实申报,只是不知道出口货物属于军品而未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则不构成走私犯罪,此时海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
卢攀/兰迪海关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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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成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领域为刑事法律与实务、海关法,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曾在湖北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三等奖。有过多段法律实务实习经历,涉及刑法、民商法等领域。2024年开始致力于海展开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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