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商品归类争议多发生在一般贸易进出口环节,常见的是进口货物申报的商品编码与海关认定的不一致,而引发的税率差。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进出口量的不断增加,也逐步呈现出进口通关的商品归类争议问题。不同的是,由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适用优惠的税收政策,有关漏税的风险和争议相对较少,随之而来的更多是准入和许可证件的问题。
一、跨境电商中常见归类问题类型
案例一:进口产品不属于跨境电商正面清单
2020年6月7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间,A公司以保税电商1210方式申报进口卧佛牌青草膏165g/组共计20357组,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304990029。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上述商品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004905990,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清单》列明的商品编号,不能作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时需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经计核,2020年6月7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间A公司申报进口的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8.9344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8333.36元。
案例评析:
该案例中企业申报的税号33049900.29(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显然与实际进口的青草膏不符。进口产品青草膏的主要成分为白千层油、樟脑、薄荷醇等,有缓解肌肉酸痛、醒脑提神、止痒等明确的功效,属于中式成药。根据该商品的主要成分和用途,海关曾归类认定税号为30049059.90,并且曾有企业对该产品申请归类预裁定,明确该产品属于税则第三十章“药品“项下,监管条件为Q,即进口须提供药品通关单。
而根据我国跨境电商政策,只有列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清单》中的产品才能够通过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版)》以及新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调整表》共计包括1441个税则列号。其中就包括化妆品33049900,但是并未包括30049059(含其他成分的中式成药),因此该款青草膏产品不属于跨境电商正面清单产品,进口不能采用跨境电商的贸易方式,也不能享受跨境电商的优惠税率,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进口应当提供药品通关单。最终该案件认定A公司进口商品贸易方式和商品编号申报错误的行为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以及海关许可证件管理,属于违规行为,决定罚款12万元。
案例二:进口产品因成分被排除跨境电商证明清单
2022年4月,B公司向海关以保税电商(1210)贸易方式申报进口50200瓶**驱蚊水喷雾,申报商品编号:3303000010;货值人民币446695.47元。
经海关查验认定,该产品标示显示该驱蚊水含12%避蚊胺成分(DEET),DEET属于农业部公告的杀虫剂其中一种,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38089119.90。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款征收,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79707.88元,被科处罚款12800元。
案例评析:
案例中进口产品驱蚊水是通过散发蚊虫厌恶的气味达到驱蚊虫的目的,由于其中含有12%的避蚊胺成分,避蚊胺属于我国进出口农药管理目录内,因此该产品应当按照零售包装的其他杀虫剂成药进行归类,即38089119,其他零售包装的杀虫剂成药。而不能单纯认定为3303000010(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香水及花)。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38089119编码对应零售包装杀虫剂,排除了含列入《农药进出口管理目录》的商品,因此,暂不允许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含避蚊胺的驱蚊水。 一般贸易进口需要提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案例三:进口产品含濒危物种未提供证明书
2021年9月,CC公司以保税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水乳套盒,申报商品编号3304990039(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经海关查验认定,该批货物中含有濒危成分鹿茸、野大豆、厚朴、人参等,经海关归类,进口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304990031(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含濒危物种成分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需检验检疫、进口需要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经海关计核,CC公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价值为人民币468645元。CC公司因进口产品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未能提供《允许进口证明书》,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罚款2.3万元。
案例评析: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清单》注释1写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但是并不包括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商品。《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包含了CITES附录1、附录2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动物物种。案例中进口货物中所含有的鹿茸是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野大豆、厚朴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参是列为CITES附录2的濒危物种。含有以上成分的货物进口时应当提供《允许进口证明书》。
案例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不同影响出口退税
2023年2月18日至7月30日期间,EE公司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过三票“结构用预埋槽道”,商品编号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CIF总价共计人民币609269.78元。
经海关查验并归类,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7216509000(无出口退税、无监管条件)。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EE公司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已经构成违规,最终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案例评析:
跨境电商出口,无论是B2B还是B2C模式,只要符合规定的同样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这就要求企业在采购、申报出口和收汇等环节都能够符合规范。其中,并不是所有的出口产品都有出口退税率,是否有出口退税率还是取决于该产品应当归入的商品编码。
二、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后果
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话,可能会面临以下三种后果:第一是虽然申报错误但没有违法行为的,要求补征税款;第二是认定该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不仅要求追征三年税款,而且还会根据该申报不实的行为对应进行行政处罚;第三是如果在该产品进出过程中同时存在故意申报错误或者存在伪报税号的行为,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就可能构成走私行为,情节严重的,则会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三、什么情况下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行为可以不认定为申报不实?
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行政解释(关于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解释)对商品归类申报不实进行了界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当事人依据海关预归类决定向海关申报,但海关预归类决定内容存在错误导致申报错误的;
(二)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曾进行过实质性归类审核,进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海关在事后审核认定或者当事人就同样货物再次申报过程中又认为其归类错误的;实质性归类审核包括化验检测商品成分且未对归类认定提出疑义、查验核对归类、补充申报归类事项或修改报关单归类事项等形式;
(三)当事人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属于海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已提交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
四、企业遇到归类争议应当如何应对?
如果进出口企业不能确定拟进出口的货物应当归入哪个税号的,可以考虑通过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的方式,确认产品的商品编码,并根据海关最终作出的《归类预裁定》所载明的商品编码的文书号来进行申报。
如果企业想要从官方途径查询商品编码的话,可以查阅税则,也可以关注海关总署的海关归类一指通公众号,其中服务小程序中就包括归类信息查询和税率查询功能。
如果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遇到了归类争议的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首先结合产品组成、功能、用途、工艺流程以及税则、品目注释等规定,明确自己所申报的税号是否正确。如若在无法认定企业申报税号是否正确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市场同行的报关进口以及国外归类的现状,研判是否有归入其他对企业有利(税率更低或者与企业原申报税号税率一致)税号的可能性。若企业申报税号确实错误的情况下,可以结合《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行政解释》的规定,以及企业的主观意图争取不被认定具有行政违法性,争取免于行政处罚或者轻罚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