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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原产地预裁定规则概述
发布时间:2025-03-31 18:00:00     浏览:82次

笔者曾在《美国原产地规则概述》一文中简要介绍了美国原产地规则,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商品原产地的认定并非机械的一一对应关系,商品的成分组成、价值构成以及加工工序等均会对原产地的认定产生影响,其认定具有不确定性。面对这种情况,出口商可以考虑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以 下简称“CBP”)申请原产地预裁定。本文拟对美国原产地预裁定规则进行简要介绍,希望能为从事国际贸易、海关合规及跨境投资的企业与专业人士提供实务参考,更好地应对原产地规则带来的合规挑战与商业机遇。

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下简称“CFR”)Part 177 Subpart B规定了原产定预裁定的一般规则,现概述如下。

 

一、 美国原产地预裁定的分类

美国原产地预裁定可以分为咨询裁定(Advisory Ruling)和最终裁定(Final Ruling)。

咨询裁定是指,由CBP总部法规和裁决商业和贸易便利化处处长发布的不具约束力、不可审查的书面声明,其作用仅是提请注意与原籍国有关的既定解释或法律原则,而不将其应用于一组特定的事实。如果出现以下情况,CBP将发布咨询裁决以回应最终裁定的请求:(1)该申请实际上是在寻求一般信息,而不是最终裁定。(2)请求不完整或不符合CFR§177.25(a)规定的要求,或者(3)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无法发布所请求的裁定,CBP认为咨询裁决提供的一般信息可能对提出请求的一方有所帮助。咨询裁定不属于CFR§1581(h)条规定的进口前裁定。

最终裁定是指CBP国际贸易办公室法规和裁决执行主任为回应原产地预裁定书面申请而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司法审查声明,该请求解释和应用与原产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并适用于一组特定事实。该最终裁定可在商品实际申报入境前向利害关系方签发。

 

二、 美国原产地预裁定的申请主体

根据CFR 177.23,可以申请原产国裁定的主体包括:

(a)外国制造商、生产商或出口商,或美国商品进口商;

(b)美国的同类产品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

(c)受雇在美国制造、生产或批发同类产品的劳工组织或其他工人协会的美国成员;

(d)其大多数成员在美国制造、生产或批发同类产品的贸易或商业协会。

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交原产地预裁定申请,也可以经正式授权的律师或代理人代表个人或组织提交。公司提交的申请应由公司高管签署,合伙企业提交的申请应由合伙人签署。

 

三、 美国原产地预裁定申请的形式及内容要求

CFR§177.25规定,原产地预裁定申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CBP总部国际贸易办公室法规与裁决执行主任提出。

对于咨询裁定的申请,应包含能使海关向请求人提供与特定原产国有关的适用法律原则或公认解释的信息。

对于最终裁定的申请,应包含以下信息:

(1)申请人的姓名、申请人的主要营业地,以及申请人根据CFR§177.24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的声明;

(2)申请确定原产国的商品描述;

(3)申请确定商品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4)能使海关确定物品是否为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的进一步信息;

(5)申请确定原产国的商品的具体采购事项。

 

四、美国原产地预裁定之听取意见

申请人可请求CBP对原产地预裁定申请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口头讨论(Oral Discussion),该请求应当在提交裁定申请时以书面形式提出。

口头讨论会议并非必经流程,只有当负责审议裁决申请的海关人员认为有助于所涉问题作出裁决,或考虑作出与裁决申请中主张相反的裁定或结论时,才会安排此类讨论会议。安排会议的目的是让各方有机会自由、公开地讨论裁决申请中的事项。因此,除非任何一方在会后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约束,否则各方不受会议期间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同意的任何论点或立场的约束。本次会议亦不会发布最终裁决结果。

如果会议请求获准,将通知请求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就裁决申请中所述事项安排的会议不得超过一次,除非负责审议裁决申请的海关人员认为有必要举行额外会议。

会议申请获准者可由律师或其他代表陪同出席会议,也可指定此类人员代其出席会议。

申请人有责任提供书面记录,载明在会议期间提出的任何及所有补充资料、文件和证物,并将其纳入海关总署的有关档案。

 

五、 美国原产地预裁定之审核与发布

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咨询裁定申请,海关将迅速发布咨询裁定。

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最终裁定申请,海关将迅速发布最终裁定。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海关可以拒绝签发最终裁定,也可以签发咨询裁定。

如果最终裁定申请中包含具体采购信息,海关将先于所有其他申请(包括咨询裁定和最终裁定)予以考虑。

 

六、 最终裁定的公布与司法审查的提出

所有最终裁定的通知应在最终裁定发布之日起6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

利益相关方可在联邦公报公布最终裁定后30天内申请对该裁定进行司法审查,并可在拒绝发布最终裁定后30天内申请对该拒绝进行司法审查。国际贸易法院对审查根据本分部分(CFR Part 177 Subpart B)作出的最终裁定或拒绝作出最终裁定拥有专属管辖权。

 

上述规则主要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项下的商品,优惠原产地规则项下的商品如拟申请原产地预裁定,还需要结合具体条约、协定的内容进一步补充细化。总体而言,美国原产地预裁定制度有助于增强贸易合规的可预期性,减少法律适用争议,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同时也可以为企业优化供应链布局提供重要参考。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
吴欣潼/兰迪海关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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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罚社会学。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曾在《刑法论丛》(CSSCI)发表犯罪学专业译文《犯罪人和他的科学:关于19世纪末犯罪学形成的批判性叙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刑罚制度与实践的社会学分析”课题参与人;广州市人民代表展开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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