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3日起实施的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发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因此贵司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的限制类商品不需缴纳保证金。 上述有关公告,请用发文号在中国海关律师网网站检索框中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