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你不能向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