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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
    发布时间:2009-07-02 10:21:00  浏览:1761次
    问: 我的一个朋友在广州海关过境时携带了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但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对此如果不服,可以向当地海事法院起诉吗?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规定,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因此,你朋友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将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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