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61号令)第十条,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属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又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第六条,“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