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同一经营单位,不同加工厂的,应经主管海关同意并具备一定的担保。详细规定请参阅该办法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