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一般而言,货物所有权人放弃货物前产生的费用,是不在此范围的。这也符合一般的民法原则,在放弃货物前,贵公司还是货物所有权人,同时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