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换言之,自用物品总值不超过5000元,无需申报。不过您应注意是“总值”,不应只算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