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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在添加、混合其它成份时的商品归类与贸易管制问题
    发布时间:2009-08-21 11:16:00  浏览:1280次
    问: 我公司出口的货物,是A和B组成的混合物。其中A的含量大于B。B是需要出口许可证的。根据归类规则,应按含量多的归类。我们就按A报,但海关不同意,说要按B来管理,请问这个说法有依据吗? 答: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0,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它成份、或仅简单加工导致海关商品编号改变的,须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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