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0号,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它成份、或仅简单加工导致海关商品编号改变的,须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