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由于在《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3年追征税款期限内,如确系贵司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贵司应补交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