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外贸公司,10月份代理一家工厂出口16吨化工产品,请问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否有时限规定?
答:是有时效规定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的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