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经营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收货单位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和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经营单位一栏,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