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豆类进出口贸易公司,请问那些进口货物可以用公式定价的方式确定完税价格吗?
答:您好,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 关于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