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汇发[2003]14号),进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一般为一年)内,原签发海关可直接调用报关单结关库予以打印补发。对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单位需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遗失超三年不予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