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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的汽车零部件能否以废钢的名义进口?
    发布时间:2011-01-25 08:42:02  浏览:1130次
    问:我司打算从香港进口一批废钢作回收处理,其中有一部分是从旧汽车拆卸下来的零部件,请问是否也可以一并申报为废钢?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旧的机电设备(包括机动车辆)或其钢铁制零部件不属于废钢铁。所以,如果贵司进口的旧汽车零部件仍基本保持原有形态,则不能以废钢的名义申报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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