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您可参阅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