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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法律溯及力问题
    发布时间:2011-05-04 08:23:33  浏览:1515次
    问:听说自5月1日起,一年内曾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就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我朋友在今年头四个月里就被海关逮到两回,当时都只受行政处罚。五一期间,朋友不听劝阻再次走私电子产品,结果又被查到。不知道朋友这会是否要受刑事处罚?谢谢!

    答:根据刑法原理,我国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即对于新法出现之前的犯罪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据此,刑法修正案(八)对其正式实施之前的走私行为无溯及力,如果当事人走私电子产品偷逃应缴税额未达到法定标准,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有疑问,请咨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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