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你好,我们是香港集团公司独资设立的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公司主营冷冻食品进出口业务。前不久海关来我司专项稽查,认为我司两年前的一票进口冷冻食品存在少报多进情形,涉嫌走私,要我们提供相关单证并配合其调查。我们是否必须提供?海关稽查的时限是多久?如果查证确属走私,我们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稽查的时限是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自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进行稽查时,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海关查证确属走私的,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疑问,请咨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