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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错误导致受处罚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1-05-19 08:47:43     浏览:1671次
问题描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海关行政处罚不服的,不属于纳税争议,行为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疑问,请咨询广东广和律...
兰迪海关部-:
问:我司申报进口的一批货因为与海关确定的商品归类不一致,海关认为我司偷税,没收了货,还对我司处以40万元的罚款。我们不服海关的处罚决定,想寻求法律救济。听说跟纳税有关的争议要先提起行政复议,然后才能提起诉讼。那我司这种情况是否也须如此操作?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海关行政处罚不服的,不属于纳税争议,行为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疑问,请咨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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