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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从丹麦回国携带奶粉入境的数量规定
    发布时间:2011-05-24 08:45:44  浏览:1287次
    问:您好,我是青岛市民,现在在丹麦出差,下周就要回国,我想从这里带些奶粉回去给小孩饮用,请问海关对此是否有具体的数量规定,进境时是否要向海关申报交税?请您指教,谢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通关、纳税事宜请参阅中国海关律师网发布“进出境旅客通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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