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一家食用油生产企业,我们现在要直接从国外进口一批大豆,我司的该货物是以公式定价的方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请问海关对公式定价的进口货物是如何确定完税价格的?请您指教,谢谢。
答: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请详见该公告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