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们一家大型加工贸易企业,我司加工成品所使用的料件既有从国外进口的,也有从国内其他企业通过转厂的方式购进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料件是在国内市场购买的,海关在对我司申请AA类企业的管理类别时,认为我司的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未按照片规定分开管理,我想咨询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九条所指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这里的分开管理应如何理解?是否对具体的管理内容进行了规定?请律师指教,谢谢。
答: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对部分行业或大型企业采用物流设施一体化管理方式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ERP/SAP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企业应当确保保税货物流与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