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该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贵司预收货款的日期如果符合通知对预收货款的界定,则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