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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权使用费非支付给货物的出口商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
    发布时间:2012-02-06 08:54:36  浏览:1230次
    问:我司是某著名西服设计公司在中国设立销售公司。我司大概运作流程是这样的:首先向国外母公司拿样衣,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然后我司再将样衣发到国外其他服装生产厂家,由其依样生产并出口到我公司。现在海关查到我司有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他们认为应将其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我司认为我司并没有向国外生产厂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以不应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里面。请问我这个理由充分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148号令),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贵司以没有向国外生产厂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为理由,并不能有效说明其不应计入完税价格,所以这个解释方向是错误的。贵司应具体分析整个贸易流程、贸易合同的性质以及贸易参与方的相互关系,从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提出有利于贵司的理由和材料。如需法律帮助,请致电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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