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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发布时间:2012-03-26 09:43:05  浏览:2129次
    问:我司代理了日本母公司一个品牌化妆品,从日本进口半成品到中国加工、分装,然后在中国境内销售。我司除了支付进口货物的价款之外,还要对外支付商标权使用费。请问商标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里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完税价格,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与进口货物有关:1.附有商标的;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另外,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以上这几点都是要着重考察的。如需进一步的法律服务,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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