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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出口中转货物如何申报运抵国和指运港?
    发布时间:2012-03-28 08:53:32  浏览:2770次
    问:我司有一批货FOB出口最终到伊拉克的巴士拉,应买方要求经迪拜中转(不发生交易),即头程海船舱单卸货港为迪拜。而伊拉克进口要求的领事认证需提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且反映与伊拉克的联系。那么,我司出口报关单上“运抵国”和“指运港”能否都显示为伊拉克?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运抵国(地区)”应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运抵国(地区)。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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