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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稽查期内不得处理已解除监管设备?
    发布时间:2012-04-18 08:40:35  浏览:1142次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有关规定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请问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可进行稽查,是否说,自动解除监管的设备,也要等三年才可以进行报废处理。 谢谢!

    答:您好。海关稽查的对象是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为了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企业可以自行处理,并不需要等三年,但相关的处理凭证、会计帐本应制作完善,以备海关稽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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