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准备进口一批最新款的某品牌汽车,卖方要求在10月1日前不得上市销售,否则要支付违约金,并取消我公司该品牌汽车的进口代理资格。请问这种约定是否会造成海关对我们的申报价格实施估价?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得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进行限制,但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根据您的描述,所约定的违约条款是属于双方在该批货物之外的合同约定,属于买卖关系之外的其它法律关系,与该批货物无关,对于货物销售日期的限制不对其价格造成实质影响,因此,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如需帮助,请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