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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不认可卖方折扣价格要估价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2-07-03 09:08:36  浏览:1100次
    问:我司因为与一家供应商逐渐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从近一批货物开始,给予了价格折扣,同时,对前几批货物,也同样补算折扣价格,在近一批的货物价款中,体现了这一补算的折扣。海关对于这部分折扣提出了质疑,说不予认可,可加上这部分折扣额后征税,而不是以我们的实际成立价格征税,请问是何道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并按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您所述情况,因为折扣额并非与当批货物有关,而是与已经进口的货物有关,不符合当批货物的成交价格定义,因此海关的做法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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