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进出口业务频繁,且多数大型供应商为全球采购企业,当发生原生产厂商发出的货与采购商提供的申报单证不符,有短装,也有溢装,当货物已结关,并放行进企业的情况下,作为收货方,可否向海关申请改删单重报?如果可以,需要提供什么单据?盼复,谢谢!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溢装幅度在3%以内或短装的,海关依照实际进出数量修改报关单的毛重、净重栏,修改法定数(重)量,并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的数量计征税款。溢装幅度超过3%的,海关依照实际进出口数量修改报关单的毛重、净重栏,修改法定数(重)量,并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修改报关单请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