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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滞期费是否应该纳入关税征缴范围?
    发布时间:2012-07-11 09:05:34  浏览:2414次
    问:我司进口货物,成交方式是FOB,船舶在装运港、卸货港都产生了滞期费,请问是否都应该纳入关税补征的范围?海关是在稽查中发现这个问题的。怎么解释为妥?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据此,装运港的滞期费应计入完税价格;如果在卸货港,货物仍然在船上(即没有越过船舷)产生了滞期费,也应计入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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