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一)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三)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四)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五)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有关规定并未对复议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进行限制,但也并没有规定海关必须进行听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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