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