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与外方签订合同,于6月29日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涉及《出口许可证》商品),海关已经核销许可证,并对货物作放行处理。近日,外方收货人称该批货物因为规格不符的原因,要将该批货物退回给中国的发货人,而后由发货人再出口与原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请问:1.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申报为“其他”监管方式对吗?“征免性质”和“征免方式”栏目怎么申报呢?应该向海关提交什么单据和手续? 2.再出口货物的时候申报为“无代价抵偿”监管方式对吗?征免性质”和“征免方式”栏目怎么申报呢?
答:您好。原出口货物以“其他(9900)”方式申报进境,后替换货物以“无代价抵偿(3100)”方式申报出口。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二)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三)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