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 我司拟承接石油钻探工具(非设备、非保修)的进口修理修配(修后复出口)业务,请问:进口时及复出口时各应申报何种监管方式? 进口时海关是否征收关税并代征增值税?
答:您好!修理物品进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另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